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中法【2016】12号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
统一试用相关民事赔偿标准的通知
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湖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为统一我市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标准,经本院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现通知如下:
2016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死亡的受害人系户籍登记在湖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