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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分配?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09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看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并不属于《继承法》中公民遗产的范畴,因此不能将其作为遗产处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赔偿金则是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故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它到底是一项什么性质的财产呢?其实,它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但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

可见,死亡赔偿金制度设立目的就是对死者近亲属由于失去亲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补偿,并不包括对其他损害的赔偿。

 

二、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分配?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作为精神痛苦的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特定的抚慰对象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精神抚慰金的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和子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由死者的其他近亲属享有。

死亡赔偿金在实践中一般参照《继承法》由死者的近亲属享有,即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第一顺序人依法分割,没有第一顺序人的,再由第二顺序人依法分割。但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的死亡,而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接受赔偿的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不是死者本人,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并非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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