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后裁定书送达被告的必要性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伍昆
  • 2017-07-03

钱某诉被告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的过程中,多次联系送达无果,穷尽了除公告送达外的各种送达方式,钱某无奈,加之案件本身的诉讼风险等考虑,其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准予钱某撤诉并向其送达了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但对于被告宁某来说,是否需要耗费时间,按部就班进行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的必要性呢?

 

  对此,有部分人士认为撤诉裁定所在审理阶段并未对被告实体权益造成实质影响,加之被告常常存在的送达难问题等因素的困扰,为诉讼经济考虑,撤诉民事裁定书可以不用再送达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中,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之前审判人员需要制作民事裁定书并且送达给原、被告双方,撤诉裁定方能生效,即使被告需要公告送达,也不能因送达困难的考虑否认准予撤诉民事裁定送达被告的必要性。

 

  首先,民事裁定书送达原、被告双方才能生效,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也非例外。

 

  其次,就民事诉讼法律主体的平等性而言,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也是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在纠纷中,诉讼程序提供了充分平等权利的平台,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来裁定,法院准予原告撤诉或不准予撤诉并作出裁定,该裁定结论应该给予被告平等的知悉诉讼程序进度的权利,如不然,则有违平等原则,妨碍被告平等行使权利。

 

  再次,被告送达难并非属于否认准予撤诉裁定送达被告必要性的合法理由。正如民事判决书也需要公告方能生效一样,主张在被告送达困难时就不需要送达撤诉裁定于法无据,也并不合理。

 

  综上,原告申请撤诉后裁定书必须送达原、被告双方,即使如前述案例中被告需要公告送达材料的情形也非例外,案例中法院作出裁定后,不仅需要将该裁定送达给原告钱某,也应将其依法公告送达给被告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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