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2015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计算伤残或死亡赔偿费)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28661元(计算抚养费)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1125元(计算伤残或死亡赔偿费)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108元(计算抚养费)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372元(误工费、护理费)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费包括: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包括: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一、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① 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② 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如果有多个伤残等级的,以最高者确定赔偿指数,其他等级十级至六级的,计算2%附加指数;五级至一级的,计算4%附加指数。赔偿指数与附加指数之和最大不得超过100%。
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简单一句话就是“就高不就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精神: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赔偿费用(残疾赔偿激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A、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
①、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②、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③、房屋权属证书;
④、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⑤、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⑥、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B、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
①、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②、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③、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④、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有关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向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咨询,电话0571-88841896。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
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
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在诉讼的过程中,胎儿还没有出生,是否可以要求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呢?在实践中是可以的,一般的处理办法是: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将胎儿的抚养费提存到法院,胎儿出生时,如果是活体的,法院将该笔抚养费支付给胎儿的父母;胎儿出生时不是活体的,法院将该笔抚养费返还给赔偿义务人。
四、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可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五、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之附录B规定,完全护理依赖,则应赔偿100%的护理费用;大部分护理依赖,则应赔偿护理费用的大部分,即赔偿80%的护理费用;部分护理依赖,则应赔偿护理费用的部分,即赔偿50%的护理费用。
六、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
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
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可以看出,这些数据的标准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是一致的,只是残疾赔偿金是按照伤残级别对应的赔偿比例来计算的。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司法实践中是酌情支付,一般最高不会超高5万元。是否要赔偿精神抚慰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是多少,通常会结合下列情况来考虑:
(1)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通常只有受伤部位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请求才能得到支持。但是如果受伤部位为面部等外在部位,即使受伤轻微,但是它影响着一个人的外在形象,甚至会影响社会对他的评价,这种伤害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无疑是巨大的。因此,即使受害人面部等受伤并没有构成伤残,也可以得到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2)精神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主要考虑①赔偿的数额能否补偿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所受的精神损害,能否起到抚慰作用;②赔偿的数额对加害人能否起到制裁的作用,使其避免下次再犯;
(3)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受害人的精神上进行了弥补,故在民事赔偿中不再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义务。
八、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或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