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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达到退休年龄是否可以要求误工费?

来源:www.wzyqls.cn 作者:赵浩浩 时间:2016-03-05

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能否主张误工费?

   

   【案情】

    2015年1月20日19时20分许,被告赵某驾驶浙C23456号小型轿车在乐清市104国道线柳市镇新民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不慎碰撞到原告付某,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第02447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赵某承担事故全责,原告无责。

    事发后,原告被送往乐清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原告右腓骨上段骨折,头部外伤,左肩锁关节半脱位。经住院治疗24天,共计花费医疗费9653.44元,已由被告支付。

    据查,浙C23456号小型轿车系肇事司机即被告赵某所有,并已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分歧】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原告住院治疗花费、肇事车辆投保情况均无异议,争议焦点为原告系已超过退休年龄的62岁老人,其主张的误工费是否予以赔偿?

    原告认为,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首先误工费是否存在不应以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衡量标准,而应当以有劳动能力人是否因受伤误工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本案原告实际从事环卫工作,能够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现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期间不能进行工作,减少收入,应当获得相应的误工赔偿。

    被告认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不再参加劳动,可视为自然丧失劳动能力人,其收入也就不存在,应由其子女赡养,不应当获得有关误工费的赔偿。

   

   【审理】

    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事发时年龄为62岁,已超过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考虑到原告为随同子女进城打工的老人,平时从事轻度的体力劳动,获取一定收入,为家庭分担经济压力,此外原告提供了有效的环卫工作证明,故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予以支持,误工费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评析】

    笔者认为,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者只要证明其在受害前有较为确定的劳动及收入,后因交通事故受伤误工而减少收入,那么其主张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一、所谓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接受治疗,不能正常工作或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遭受的预期财产利益损失。在我国民事侵权赔偿中国,误工赔偿制度经《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而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以上规定并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这就说明,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不能以年龄为标准简单地认定其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应当视其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状况和继续从事工作或者劳动情况来计算其误工费。

 

    二、误工费赔偿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使受害人在治疗期间无法从事劳动的情况下仍能够维持基本收入。“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员在岗在职时的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含了无固定职业人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所从事合法的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肯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势必会使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

 

    三、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而做出的规定,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待遇。劳动法等法律也并没有禁止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接受用人单位聘用、返聘,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达到退休年龄只是意味着职工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并不是指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不能从事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不受法律的保护。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所从事的劳动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当其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通常按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处理罢了。

 

    综上,对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人的误工费,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超过退休年龄且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考虑。相反,虽然超过退休年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仍在从事劳动,只要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的减少或损失,就应当考虑其误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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